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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行为会带来那些法律后果?

作者:天然气与法律 时间:2019-11-22

近年来,燃气普及率逐年提高,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条件和空气的质量。但是,由于燃气用户在使用燃气的过程中不能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使用燃气,致使一些不该发生的燃气事故发生了,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为此,笔者特意分享以及剖析近期发生的一起燃气事故,但愿能够警钟长鸣!

一、事故概况

2019年11月12日凌晨,大连沙河口区昌平街94号楼发生一起悲剧,一家餐饮单位的员工宿舍发生煤气泄漏,事故导致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原因疑似住户在煤气表上栓晾衣绳,结果因为衣服过重,使得煤气表连接处脱落造成煤气泄漏…… 

张先生家住沙河口区昌平街94号楼6楼,当天凌晨5时左右,张先生从睡梦中醒来,突然闻到一股浓重的煤气味,“味比较大,开始我以为家里的煤气发生泄漏,于是赶紧起来进行排查。”张先生说,他将家里的煤气管道排查一遍,但并没有发现泄漏的迹象,这时候张先生的母亲也起来了,“我家里有两个燃气报警器,但平时不插电,我妈把俩燃气报警器全都通上电,当时燃气报警器就响了,而且动静特别大,说明煤气的浓度已经非常高了。”

意识到楼内发生煤气泄漏事故,张先生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因为担心楼内其他居民安危,他赶紧穿衣出门挨家挨户的进行通知。张先生下到5楼,发现这里的煤气味特别的大,其中5楼一户居民家,无论他怎么敲门里面也没有动静,张先生怀疑问题就发生在这户居民家中。

接到报警电话后,消防、民警等有关人员相继到场进行处置。张先生说,当时有救援人员透过走廊窗户查看5楼这户居民家中情况,结果发现煤气表上的一根连接管已经脱落,而煤气表上拴着一根晾衣绳,上面挂了20来件衣服,晾衣绳被压弯几乎呈90度角。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救援人员立即破窗进入事发房屋后,发现里面有4名女子,均已被熏晕,遗憾的是,其中一名女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随后,另外三人被送到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

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天早上确有三名煤气中毒患者送到他们医院进行抢救,三名女子年纪大的在50岁左右,年轻的20岁左右。目前,三名女子已经脱离生命危险,但仍在高压氧舱接受治疗。

居民告诉记者,事发居民家是出租房,附近一家餐饮单位租下来后给员工当宿舍。“应该是在煤气表上栓晾衣绳,结果挂的衣服太重了,导致连接处脱落,从而造成煤气泄漏引发事故。”居民分析。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来源:半岛晨报)

二、事故剖析

为了减少或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保障燃气公司的运营安全,特意从以下几方面对综上所述的燃气事故进行剖析。

(1)事故的原因。从事故的现场图片以及相关居民的反馈综合分析,事故的原因显然应该是住户在煤气表上栓绳晾衣服,结果因为衣服过重导致煤气表连接处脱落造成煤气泄漏。这个原因不是官方最终确定的原因,仅是笔者个人的分析,但希望能有所借鉴意义。

(2)事故行为的安全隐患。一般来说,事故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综上事故住户在煤气表上栓绳晾衣服的行为属于事故行为,即《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中所述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行为。从表面上看,这种行为貌似没有存在什么安全隐患,但实则上极其容易因悬挂的物品过重导致燃气管道松动、变形、脱落而造成燃气泄漏,甚至引发严重的燃气事故。如综上所述的燃气事故,造成了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教训惨痛啊!

(3)事故行为的法律后果。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发现,事故行为(综上事故住户在煤气表上栓绳晾衣服的行为,即“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行为)已经违法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相关规定,属于一种违法行为。那么,这种“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的违法行为会带来那些法律后果?笔者认为,这种违法行为极有可能被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事故凸显的问题。相对燃气公司的运营安全而言,综上所述这起燃气事故凸显出了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其一,事故住户忽视“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行为的违法性质。综上所述事故住户在煤气表上栓绳晾衣服的行为,足以说明其忽视“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行为的违法性质。这种乱象在我国显然较为严重!比如,在我国不少地方,尤其是在城市出租房和农村地区,仍然有相当一部分租户或燃气用户为了贪图方便,在厨房燃气管道上悬挂做饭用的炊具,甚至悬挂其他重物,或者在室外架空燃气立管上栓绳晒衣服等,他们根本没有视“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行为为违法行为,普遍认为仅是一种不良的生活习惯而已。所以,一旦燃气公司发现“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这种违法行为,也难以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可见,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应该从加强相关燃气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做起。然而,这个担子显然应该落在燃气公司以及相关燃气管理部门的肩上,如尽可能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让相关燃气法律法规家喻户晓。

其二,张先生的母亲缺乏安全用气常识。在意识到燃气泄漏时,张先生的母亲仍然将家里两个闲置不用的燃气报警器插上电试图排查家里是否有燃气泄漏。这种行为是相当危险的,应该是发现或怀疑有燃气泄漏时禁止的行为(如当发现或怀疑燃气泄漏时,严禁在现场使用明火或开关电器、拨打电话、开排风扇、拉电闸、拔插头、穿脱毛衣等),同时也暴露了张先生的母亲缺乏安全用气常识。其实,不论在我国的城市还是农村,像张先生的母亲那样缺乏安全用气常识的老年燃气用户仍然比较多,这个问题不能忽视!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相关规定可知,燃气公司有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责任。因此,燃气公司应该并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向老年燃气用户普及安全用气常识。只要这样,我国老年燃气用户缺乏安全用气常识的现状才得以改变,从而为企业安全运营奠定更好的基础。

其三,事故用户室内的燃气管道设计不够规范。从综上事故的现场图片可以看出,事故用户室内的燃气管道设计不够规范。如进气主干(单元)燃气立管装在室内;燃气表装的位置太高;燃气设施设计在卧室或客厅里。这些现象当然不排除是事故用户后期改造的。但是,在燃气用户室内燃气管道设计是否规范的问题上,建议广大燃气公司应该在通气或入户安检时严格依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相关规定进行排查(若为农村居民燃气用户的,应该严格依照《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排查),从而为企业的安全运营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结束语

总之,“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行为既违法又危险!对于燃气用户而言,这种行为将会影响用气安全,也极有可能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燃气公司而言,这种行为将影响企业的运营安全,应该引起燃气公司的高度重视,并采取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才能减少或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进而保障企业的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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