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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未按时建成的燃气企业 不得承担新增煤改气任务 不得新增用气指标

作者:河北省发改委 时间:2019-04-23

日前河北省发布《关于抓紧签订2019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等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对列入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储气设施项目,要加大督导协调力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2019年采暖季前全部建成投运。对按期建成并满储的,兑现省级“以奖代补”政策,对未按时建成的燃气企业,不得承担新增煤改气任务,不得新增用气指标。

详情如下:

关于抓紧签订2019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等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进一步做好2019年度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领导批示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期完成购销合同签订工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今年天然气购销合同要按照国家规范文本签约,5月底前完成全年及供暖季购销合同签订工作,明确气量、气价,并引入“照付不议,偏差结算”机制。请你市组织本区域燃气企业抓紧与上游供气企业对接协商,确保5月底前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二、加快储气调峰设施项目建设

按照国家规定“地方政府具备日均3天储气能力和城镇燃气企业具备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储气标准要求,各市(县)要加快完成储气调峰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冬季调峰能力和保供能力。对列入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储气设施项目,要加大督导协调力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2019年采暖季前全部建成投运。对按期建成并满储的,兑现省级“以奖代补”政策,对未按时建成的燃气企业,不得承担新增煤改气任务,不得新增用气指标。

三、坚持以气定改、先合同、后改造

各地要在确保气源落实、供气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气代煤工作,严防出现气荒。严禁在未落实天然气购销合同的情况下,盲目安排新增煤改气项目。各地要坚持新的不立、旧的不破原则,禁止任何地方和部门先收缴旧的取暖设施,确保新旧取暖方式平稳接替。对未按照“以气定改”原则开展改气工作,超合同气量盲目扩大气代煤改造规模导致气荒的,对地方政府和企业严肃追责问责。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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